澳技术移民催签实践问题的澄清

2010年9月3日 作者:Melody M

一、催签是怎么出台的?

催签的出台,源自于澳大利亚移民协会(MIA)的倡议和移民部相关部门的协作。因为MIA是始作俑者,所以不是MIA的会员就不见得能及时知道。知道了,也不见得能及时获得所有相关的信息与表格。从而纵然是移民代理,但不是MIA的会员。或者是MIA的会员,但不能时常进入会员专区;或者进入了会员转区,但不够关注;关注了,又不及时下载相关表格;下载了相关表格,但没有相应客户;或者有相应客户,但没有及时通知相应客户,催签都不得以进行。催签的出台的功劳是MIA的。但其实践范围,操作代理也必须是MIA的会员,倒是呈现相当的歧视。与先前的做法很不一致。系首例。原因何在?因为在大选前这个关口的7月初,移民部定了个普通技术移民的新的审理序列。这序列,将雇主提名放在第一,州担保的放在第二(但还没有州出台新的担保计划),在新的SOL的职业放第三,其余皆放在了第四。第四须在没前三者可作审理才能进行。从而第三成了关键。这其中,在SOL上的会计是入纸申请中人数最多的。备受关注,理所当然。一来大选前移民部技术移民的人手没其他事做了。二来会计正好属第三类。便在这个缝隙,有了一个催签的可行运作。

二、催签适合的对象

按法理,既然是符合第三类,那便凡是符合第三类条件的都能催签。实际不是。一是要有代理。这样许多原来没有代理的,赶紧找代理。代理不是MIA的或者不明催签事宜的,赶紧换代理。二是代理最好是MIA的会员。不是MIA会员的容易信息缓慢,也不容易及时下载催签表格。三是必须是网上在线申请的。Paper申请据说还不能催签。因为只有网上在线申请的才在布里斯班的技术移民受理中心受理。而只有是布里斯班受理的才能催签。阿德莱德受理的paper申请从而不易催签。四是必须在岸(on-shore)的申请人。离岸(off-shore)的申请人不在符合催签的行列中。估计也不在布里斯班受理。有没有道理?没看出道理。有没有地方讲道理?好像也没什么正常的法律渠道去讲道理。多数人的想法,管他道理不道理,能催签就赶紧催签。

三、催签的快慢

催签的英文,叫DRC(Decision Ready Checklist),七一前就有,但性质和对象发生了变化。关于催签的节奏,有几种误解。一种误解是早递交的早下案。实际操作大相径庭。今年最早下的案子,都是今年递的案子。什么原因早下?除了操作迅速,关键的,是凡是Ready都清一色催签。在境外的客户,及时回澳大利亚,有一个客户在入境三天后PR下批。还有一层更为重要的原因。就是越早递入的,越不容易马上Ready。唐林律师行最晚递入催签并催签成功的案子是2010年7月份递入的。第二种误解是认为满足第三类就能催签,忘了Ready的含义。属于第三类是必要条件,不是充分条件。关键的关键,是案子的readiness。其他没商量。实际上,如果没有ready,却总催签,不是没有可能弄巧成拙的,反而招致不得催签。第三种误解是凡是有代理一定是同一速度催签。很多人认为只要材料齐全了就可以递交了。其实不然,DRC的关键在于READY这个词。其实申请是否Ready,在什么情况下才叫Ready, 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Ready,对此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。此外还有一些情况,如有些申请人在境外,如何催签;如有配偶,如何Ready; 再例如需要提交香港无犯罪公证,如何Ready等等;这就不多说了。常识是越勤勉越重视越快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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